同性婚姻對宗教自由的影響

同性婚姻對宗教及教育的影響

(文:Jacky Chan)舒士德(Jerome J. Shestack)指出,宗教是其中一種人權之源,為人提供了基本的平等觀和正義觀,協助信徒形成人格和自我認同。要求他們放棄宗教自由,是對相關人士人權和人性尊嚴的傷害。我們期望社會在討論同性婚姻議題時候,能夠注意對宗教良心自由及教育自由的影響。

宗教自由與西方的去基督教化--論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的爭議

(文:關啟文)最後,在一個多元社會裡,透過如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平衡測試去保障宗教自由,能達致公民和諧。現在美國正經歷轉變期,當婚姻已被重新定義,很多性觀念也迅速轉變,性革命思想愈來愈主宰社會。而宗教和傳統的倫理相對顯得保守,已日漸成為社會邊緣化的異見,並受到壓制。很多例子令我們憂慮,表達這種異見的權利會受到保障嗎?

從Kim Davis事件看宗教自由與工作責任

美國法律教授尤金:「很多人說『食得鹹魚抵得渴--如果規則違反你的宗教信仰,辭職吧』,但這並非現代美國聯邦政府僱員法例所採納的方式…不想運送酒精的穆斯林貨車司機…都能受惠於這法例;不想其名字印於結婚證書和執照的保守基督徒縣書記官,也很可能能夠[同受惠於宗教豁免法例]。」

泰拿(Charles Taylor) 論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開放的世俗社會

(文:關啟文)…簡而言之,公共與私人的分野在很多情況顯得過分廣泛和模糊,所以也難以用來衡量宗教在公共空間的位置。其實在國家與私人生活之間還有廣闊的空間──經常稱為『公民社會』,其中存在很多社會運動和組織在辯論與公共利益攸關的問題,和參與慈善或人道主義的事業,而當中一些組織的動機是源自屬靈或宗教的信念。在重視良心自由、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的社會中,根本難以把宗教嚴格規限於家庭和敬拜地方中。…

媒體如何扭曲教會立場(下)

(文:王礽福)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南華早報》那篇「人人公平」(Justice for all)的報道,為了顯示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大勢所趨,不惜扭曲教會的立場,說出「沒有主流教會……代表了香港基督徒群體的大多數……是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這意念的」這種有違事實的說話。

社會需維護同性戀異見分子的權利

(文:黃順成)筆者認為真正擁抱多元社會的人,便要尊重彼此的不同。在多元社會中,我們學會尊重他人的選擇。那管我喜歡與否,我們仍要容許他人作出合乎情理的批評,因為這是每人皆有的權利-言論自由。不論我們立場怎樣分歧,我們仍要讓對方發言,表達你的觀點。

「反對」是思想自由的根本 同性戀與宗教自由(四)

(文:王礽福 )極端自由主義宣稱立法時必須保持「道德中立」,這種想法是危險的:
第一,反對「道德立法」,有機會變成「不道德立法」,因為不道德的事不一定就合乎「傷害原則」,結果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如賭博、人獸交、亂倫,都可以「寬容」或「人權」的名義來要求將其「非刑事化」和「合法化」,支持者更可以不應「道德立法」為由駁斥反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