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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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去年6月推翻了《羅 訴 韋德案》--50年前的裁決--並重申美國憲法沒有賦予墮胎的權利,墮胎立法的權力交還給人民,以及其民意代表。
裁決一石激起千重浪,維護生命(Pro-life)的道德立場,又再次成為討論焦點。組織CrossExamined按著著名探討墮胎道德性的Stephen D. Schwarz教授的論點,製作出為維護生命立場辯護的四個要點:S.L.E.D。
SIZE|胎兒大小:
胚胎的體積,確實比新生嬰兒和成人更細少。只是這能夠成為墮胎這行為充分有力、正當的理由嗎?難道我們會說,體型豐碩的人,比個子矮小的人更加「似人」嗎?統計學的層面,男性的體型普遍比女性為高大,這並不引申出男性應獲更多權利。
平等價值,不在乎胎兒的大細。
LEVEL OF DEVELOPMENT|發育程度:
沒錯,胚胎和胎兒並不如他們未來成為成人那樣成熟,但這又有何相干?6歲的孩子會比6個月大的嬰兒有更多人權嗎?有些人爭辯:自我意識令人成為人。如果這是真的,那麼剛出生的嬰兒都會不獲被當作人類的資格了。那些昏迷了、睡著了和腦退化患者同樣都沒成為人類的資格?當然不是。
ENVIRONMENT|身在何處:
你身在何處,不會改變你是誰。試想想,當你站在路口,或是瑟縮床裡,你的價值會隨之改變嗎?如果不會,那麼人的基本價值,又怎會在穿過八吋長的產道前後,由非人類變成天賦人權的人類?如果那些未出生的胎兒並無人權,僅僅改變他們的位置都不會令他們擁有人權,反之亦然。
DEGREE OF DEPENDENCY|依賴程度:
如果要有自足自存的生存能力,才構成我們成為人類,那些所有依賴胰島素或洗腎過活的人,我們就可以奪去他們生存權了?連體嬰要共用身體、血液和器官,在同一邏輯下他們也就沒有生存權。
維護生命與支持墮胎之間常有互相質疑和反駁,希望上述的四點可以擴闊對墮胎正反立場有更擴闊的思考。
參考資料:
CrossExamined.org,《4-Point Argument for Life》
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