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男人要求被承認為49歲敗訴 為何《年齡承認法》不可?荷蘭男突顯跨性別政治的無稽

招雋寧(特約研究員)

如果你不喜歡自己的名字,可以為自己申請改名。今天你對自己的性別不安,可以申請更改性別。那麼如果你對自己的年齡不滿,為何不可以更改出生日期呢?

荷蘭人Emile Ratelband早在2018年已經付諸實行。剛才說的,就是他的想法。

當時69歲,經常在電視現身的荷蘭出位名人Emile Ratelband,向當地法院提出要求,將年齡由改為比他實際年齡小20歲的49歲。

原因是他的出生日期使他感到不安(uncomfortable),阻礙了他在戀愛、工作和租住方面的發展。

他當時稱自己在健康和身體狀況上都非常好,比同齡的人表現得更年輕。他聲稱,69歲成為他在網上約會和尋求工作時的一個障礙。「當我使用Tinder時,可選年齡,我實際上也選擇了49歲,我就感到我是那個年齡。我的外貌、健康狀況和能力,都可以和那些比我小的人匹敵。」

「如果我想找工作,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的年齡。」他認為自己年輕20歲有助事業更加暢行無阻。他又指出自己經常被拒絕租房,因為房東認為他太老。種種生活的不便,可說得上是受到年齡歧視。

於是,他希望能夠更改年齡,就像人們可以改變他們的名字或性別一樣。他認為自己所提出的出生日期轉換,是獲得當時已經推行的《性別承認法》作為先例所支持。

這種訴訟當會引起了媒體的一些關注。有人認為他的要求不現實,亦有人指出他是為了詆譭LGBT,就像當年Chris Sevier申請要與自己的手提電腦結婚一樣,恥笑同性婚姻和變性的政治議程。

一些人曾質疑,年齡是一個客觀的數字,不像性別可以通過身份認同來改變。儘管年齡有其客觀的一面--就如性別也有其身體客觀的層面--難道年齡不也有心理認同的層面嗎?就如某些老派笑話「我每年都是廿五歲」一樣,不就佐證了心理年齡的真實存在嗎?

生理和心理層面,有;社會結構性的歧視,有;個人的不安感,都有…訂立《性別承認法》的理由,似乎全都支持《年齡承認法》。然而法院最終判定Emile Ratelband敗訴,理由可簡單歸納為引起社會和法律的混亂、年齡有很強的客觀性、年齡的身份認同不及性別深層次、相應的歧視亦不及其嚴重…還有一個比較法律技術的反駁,就是當地無相關法律,所以法院判決無法可依。事實上,這些理由在邏輯上都適用於反對《性別承認法》。

假如Emile Ratelband真的如評論所言,申請更改性別是一種行為抗爭,那麼法院所採納的反駁理據,就自打嘴巴,正正突顯了《性別承認法》是LGBT政治正確下的特權和不合理。

延伸閱讀:
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8/nov/13/troll-media-trans-emile-ratelband-lgbt

https://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46425774

 

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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