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研究主任)
2020年9月19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頒下判辭,裁定在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也應與本地婚姻關係看齊,同樣享有遺產繼承權。同日,同一法官則判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覆核敗訴。較早時,2020年3月4日,高院已裁定同性伴侶可循「一般家庭」途徑申請公屋。雖然法庭暫時無意為同性婚姻開綠燈,但原本只賦予本地承認的婚姻關係的福利,卻似乎只待同性伴侶伸手索求,便予取予攜。
同性伴侶遺產繼承權,覆核成功
申訴人吳翰林(Edgar Ng)及其同性伴侶均為香港永久居民。[1]他們於2017年在英國登記同性婚姻。2018年,吳翰林購入一居屋單位作為他們的居所。根據房署(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政策,吳要在居屋加入其伴侶名字的話,必須先補地價,因為他們的婚姻關係並不受本港承認。吳稱恐怕其伴侶無法在其身故後繼承其居屋單位,遂提出司法覆核。吳先後提出兩項司法覆核,包括其居屋不能加入同性伴侶的名字,以及其伴侶不獲自動遺產繼承權,即今次案例。
依循終審法院QT案及梁鎮罡案的判例,高院法官周家明指出,就遺產條例的目的而言,同性婚姻伴侶與異性已婚伴侶,處於可比較的地位。若不能提出正當理由,差別對待兩者便是違法歧視。基於拒絕給予同性伴侶自動繼承權,並不會促進傳統婚姻;給予之亦不會影響傳統婚姻,故此周官駁回政府方的論點,並裁定申訴人勝訴。政府需要修改《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
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覆核失敗
申訴人岑子杰及其同性伴侶均為香港永久居民。[2]他們於2013年在美國登記同性婚姻。岑認為他們的婚姻關係不在本港獲得承認,是違反了《人權法案》及《基本法》賦予的平等權和私隱權。
周家明法官指《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並不保障香港要有同性婚姻,終審庭過去亦多次提及本港法例只承認異性婚姻。最後裁定申訴人敗訴,並須支付訟費。周官特別提到,去年(2019年)平機會委託做的研究,找出很多或涉及性傾向歧視的政府政策和法例,然而申訴人希望一次過獲得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
同志公屋案,覆核成功
申訴人Nick Infinger及其同性伴侶均是居港的香港永久居民。[3]他們於2018年1月在加拿大結婚,隨即在3月透過律師,循「一般家庭」途徑向房署申請公屋。到8月時,房署回信指申訴人不符「一般家庭」資格,拒絕他們的申請。稍後他們提出司法覆核。
依循終審法院判例,周家明法官指房署沒有提出數據,說明若讓已婚同性伴侶循「一般家庭」途徑申請公屋的話,會令異性家庭的平均等候時間延長了多久。周官亦認為,低收入同性伴侶家庭與沒有孩子的低收入異性伴侶家庭,對公共房屋的需求應是相若的。最終判政府方敗訴,房署要根據此判決重新考慮申訴人的申請,且毋須重新輪候。
本港法院(由終審法院帶頭)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實在令人摸不著頭腦。一方面法院多次強調,本港只承認異性婚姻,《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並不要求有同性婚姻;但另一方面,各項原只給予本地婚姻關係的福利,法院卻一一開放給並非本港承認的婚姻關係,逼使政府承認其為合法的婚姻關係。終審法院的取態,令人憂慮當挑戰本港婚姻法的案件(如MK案及岑子杰案)上到終審法院時,會否一舉制度化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
終審法院在QT案及梁鎮罡案所提出的論點問題重重,我們過往已詳細回應。面對法院的「司法活躍主義」(judicial activism)傾向,我們更應努力發聲,維護保障下一代的自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