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歧視法涵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判決帶來了兩個後果

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在法律中寫著「性別(Sex)」,到底應該包括「性傾向」和「性別身份認同」兩者嗎?

法院裁定歧視法中性別範疇 包括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在美國華盛頓的星期一(6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早前剛就此作出裁判,以6比3的比數將同性戀及跨性別寫入1964年所訂立的《民權法》之中。職場反歧視法中「性別」的定義需要更改,被當作包括同性戀(性傾向)及跨性別(心理性別認同)。

該法例禁止僱主因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與國籍等因素歧視員工。現兩名保守派法官連同四外開放派法官,重新定義「性別」。

這次裁決是併合了幾宗官司,包括基督徒喪殯公司解僱了一名堅持在喪禮中男穿女裝的員工;一名跳傘只因被揭發為男同志而被解僱;一個兒童福利部員工被揭發為男同志而被解僱。

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必然導致性別的歧視?

最關鍵的爭論在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兩者與性別概念的關係。

「性別(Sex)」是指男女之間的生物學差異。雖然多數意見的法官同意,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不同的概念,但卻認為以同性戀或跨性別身份作出的不合法歧視行為,無可避免地最終會導致性別歧視。

判詞中,異議派法官與多數派法官分別提出好幾個思想實驗,其爭論都是關乎涉嫌歧視者,在知道或不知道對方性別身份的情況下,會否觸犯性別的歧視。

異議派法官Samuel Alito及Clarence Thomas認為判決是以欺瞞的幌子去解釋法律,變相令司法部門進行立法。他們又提醒,法院要注意限制自己於演繹「法律的所是」,而不是扮演立法角色。

判決所帶來的兩個後果

在反對這裁決的群體中,預期判決至少帶來兩個明顯的後果。

一是屬於保守派的,他們關心基督教對性別的詮釋,將會與法例所賦予社會的一般意識有所出入,這種出入做成的「差別」很有機會在法例中被視作不合法,亦即歧視,從而影響一般人的宗教自由。

在職場上,不認同跨性別或同性戀行為的僱主或同事,能否就這些性的行徑、身份、主張提出議異,甚至視為與公司或組織營運的理念相反,宗教的表達進一步會出現以言入罪的可能。這一切都將成為犯法的灰色空間。

其次,當一般的社會意識愈去擁抱寬鬆流動(fluid)的性別觀念,就愈會漠視兩性之間的基本差異,從而帶來另一種不平等。這種批評在女性主義中更明顯,他們認為肯定跨性別的概念本身是消滅「女性」這概念。事實上,當世界沒有女性,又哪有「男性」的概念呢。跨性別思想本身有著一種傾向,透過無限地擴張性別身份選項(任何身份都被視作性別的類別),磨滅男女兩種身份的生理性和存在意義。

這次就歧視法的裁決對職場的影響最大,亦會進一步改變社會「不接納兩性觀點」的風氣。在職場上任何為專屬女性的空間和設施,包括更衣、庇護所及寐室等,均有機會要與「男性」共用和分享。

延伸閱讀:
LifeSiteNews》|《今日心理學》|《香港01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