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人們都認為傷害別人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但如何才算傷害卻充滿爭論。
2019 年8月,佛蒙特大學醫療診所一名護士在上司半隱騙、半威迫的情況下,違反良知而參與墮胎手術,事後後悔不已。在護士眼中,那是一場殺害生命的手術,但支持醫院做法的人卻認為,護士拒絕手術是傷害病人的自主。到底人們可否基於良知而作出拒絕呢?
有學者的結論是醫護有按良知行動的權利。英國醫學學者薩特(Toni Saad)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一篇新文獻,探討醫護人員基於良心而拒絕墮胎的理性基礎。
醫生的診斷不能任誰左右
一個人求醫,說自己沒有大便、嘔吐……醫生診斷他為嚴重便秘,然後處方通便藥。
醫生的判斷是基於何謂善,包括了「沒有便秘是好的」,這是從結果而言的善,還有「這種藥能醫好便秘」,從手段層面來說這也是善的判準。醫療決定是憑藉醫生對善的理解,亦即是「按良知」。
若果只由病人的意願去決定何為善呢?病人認為自己就是需要嚴重便秘,醫生有義務去協助那人維持便秘嗎?從這荒謬的處境,薩特認為可以進一步肯定,醫生眼中的善絕不能是任意的個人喜好,亦即不能只是滿足病人願望。醫療的善,有其準則,下文將再論。
薩特補充,這不是說病人意願與醫療毫不相干,而是醫療所指向的「健康」的選擇要符合理性,不能是任意的個人喜好。換言之,人可以用不同方式,有不同程度的健康,但卻不是所有醫療手段都指向健康。
在實際診斷時必然涉及良知
每次醫生嘗試去使人變得更健康時,必需用到良知。
薩特認為良知是一種實際理性的操作,「(醫療專業)……每次都考慮甚麼到病人的好處。當每次醫療專業人員考慮到如果去達至善,他們都受自己的良心所限制。」作決定的良知不一定涉及宗教,也可以是來自非宗教的普世價值。
有說人人的良知都不同。即或這是事實,但並沒有影響另一項事實,就是醫生在作出使人健康的決定時,沒有可能是不用顧慮自己的良知——甚麼才是對病人好。
出於良知的反對 任何時候都有
良知會告訴醫生,要減輕症狀而非加劇病人的便秘。如果有外在的強力要求醫生加劇便秘時,醫生就需要基於良心作出反對。
薩特認為,但凡人用良知去做決定,就有機會作出基於良知的反對,這是自明的。而且自由的人不應基於外在期望,而去做違反良知的事。
一個認定胎兒是有生命權的醫生,被要求進行自主選擇的墮胎,這種情況,薩特形容是「他人要求」與「良知」完全不能妥協的時候。在這情況,良知是指不能對另一生命(胎兒)帶來傷害,拒絕的醫護會認為刻意殺害無辜胎兒的生命本身是錯誤的。
傷害是扭曲身體機能
「不傷害」在醫療專業中是首要原則。然而,傷害不僅是指殺害生命。
雖然出於良心的拒絕經常在墮胎和安樂死事件上曝光,但現實裡還包括較少人關注的女性割禮、絕育和行死刑。薩特把傷害演繹為「毀傷或扭曲身體的自然功能」,而死亡則是當中一種。
有些時候,被要求隨便使用抗生素、家屬要求過度救治等等,醫護也會基於良知而作出拒絕。薩特視之為另一種良心的拒絕,其仔細分別在此不贅。
因為良心的拒絕與專業的醫療判斷是密不開分的。人們不能一邊說容許醫生有專業的判斷,卻又不容許醫生按對健全機能的價值判斷(良知)作決定。
若果在制度上,在一般情況中容許醫生按良心判斷,卻只針對幾種充滿政治性的情況(墮胎、安樂死)而禁止出於良心的拒絕;那麼,人們就是對(只限幾種情況的)「良心的拒絕」作出敵意和歧視——違反了指控「基於良心而拒絕」者的反對基礎——是反對者自打嘴巴。
薩特在文中舉例,指現今醫療委員會的指引,指若果醫生考慮到病人要求做出主動的傷害,即整體對疾病無益處,醫生就沒有義務去提供服務。這與他所主張的一致。
在他眼中,拒絕參與醫療手術至少沒有刻意導致身體的損傷,反之卻是。良知反對是有其理性基礎,可被視作違反「傷害別人」的原則。而在醫療上,基於良知的拒絕是一種拒絕傷害別人身體功能的權利,亦符合醫療必然追求善的目標。
延伸閱讀:
《新生物倫理》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