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海外同性伴侶可否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Infinger公屋案」9月26日開審。
入稟司法覆核 同志挑戰公屋福利
兩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男同志,2018年1月在加拿大列治文註冊同性婚姻後,並在3月由律師代表入紙,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二人的入息和總資產均無超出申請公屋的限額,但仍遭房屋委員會拒絕。
房委會8月回覆,指循「一般家庭」途徑申請公屋時,「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或祖孫,但不包括申請人填報與其丈夫的「夫夫」關係。信中又指明「丈夫」的意思是與其太太結婚的男性。該申請不符合資格。
26歲的申請人Nick Infinger去年興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房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
政府要交代:為何海外已婚同性伴侶被視作本地未婚
Infinger的代表律師認為,該政策對同性伴侶不利,因為同性伴侶永遠無法取得這福利;政府需要交代和證明那種差別對待的合理性;又控訴指「(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獲得與「(本地)未婚」的異性伴侶同等的對待,「他們不是要求不同的對待……他們只是想要輪候公屋。」
有組織估計,以5.5%為同志的人口估算,約有2,772名同志(LGB)未能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
QT案、梁鎮罡案 同志司覆近年屢獲勝訴
同志以司法覆核提戰香港婚制的案件,近年屢獲勝訴。同性受養人簽證的「QT案」、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的「梁鎮罡案」均獲勝訴。除了「Infinger公屋案」下周開庭,還有直接挑戰婚姻條例的「MK案」於原訟法院裁決亦將會出爐。
「梁鎮罡案」已於9月結束。法官在最終裁決裡,重新詮釋《税務條例》中「婚姻」和「夫妻」,其意義必須包括同性伴侶。判詞中,上訴人認為同性與異性可以類比,因為他們都是一生承諾、一對一、性親密和互相倚賴;而法官也認為同性和異性可以類比,因為他們都是有排他性和公開性;法官又否定政府保障婚姻獨特的法律地位的說法。
案件編號: HCAL 2647/2018
延伸閱讀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分析
《關啟文、陳婉珊、鄭安然:終院判決侵蝕婚姻制度 推論粗疏難堵悠悠眾口 ——梁鎮罡案判決的批判分析》
《招雋寧:【梁鎮罡同志案】終院重新演繹《稅務條例》 不論香港是否承認同婚「夫妻」即「同性配偶」》
《南華早報》
《東方日報》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