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所謂同性婚制,實質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今次終院下令重新演繹法例中的「婚姻」和「夫妻」等字眼,實為外地改寫婚姻法的縮影。據外地經驗,通過同性婚制的實質意義在於,將婚姻法以及個別法例中凡涉及「夫妻」等字眼,修改為沒有區別性別的「配偶」。
在本文,你將知道終院就《梁鎮罡案》頒令,
- ……下令公務員事務局向梁鎮罡賠償;
- ……重新詮釋《税務條例》中「婚姻」一詞;
- ……重新詮釋《税務條例》中「夫妻」一詞。
法庭在2019年9月6日就《梁鎮罡案》裁定,根據《基本法》第廿五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一條和第廿二條,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觸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就「福利裁決」,法庭採納原訟法院周官的決定。梁鎮罡的男伴可以取得相當於異性配偶的公務員配偶福利。公務員事務局須要補償他們在訴訟期間未有福利所帶來的任何損失。
此外,公務員事務局曾在上訴法院承諾,若敗訴向其他在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公務員的損失作出補償,其後上訴。雖然法庭未能就此重新作出裁決,但認為這做法是公平。
不論港人承認與否 條例中的「婚姻」為「同性婚姻」
就「稅務裁決,法庭要求稅務局在半年內(2020年3月31日,即下個稅季前)完成補救措施,包括更改指引和電腦系統。
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中,「婚姻」一字被法庭重新解釋。任何人在海外根據當地法例締結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得香港的承認,都已是稅務條例所指的婚姻。
法庭重新演繹夫妻字眼,稱在不融貫和異常的情況下,為應用條例提供有限的幫助。法庭解釋《稅務條例》中的「丈夫和妻子」,應被解讀為「已婚者和他或她的配偶」。至於「並非與丈夫分開居住的妻子」,就應解作「並非與已婚者分開居住的配偶」。
批懲罰賠償 政府只需賠償訟費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雖同情梁鎮罡自費打官司,但公務員事務局和稅務局的措施無涉及不當或不合理,因此不批准懲罰賠償,但下令政府支付梁鎮罡的原訟法院、上訴庭至終審法院的律師費。
在《梁鎮罡案》頒下命令的五位分別是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接替2013年退休法官陳兆愷的霍兆剛,和非常任法官鄧國楨、紀立信二人。
延伸閱讀:
《梁鎮罡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 濟助和法律費用》
《梁鎮罡案判決的批判分析》
本文稍後刊於「性文化通訊」:
招雋寧,〈【梁鎮罡同志案】終院重新演繹《稅務條例》 不論香港是否承認同婚「夫妻」即「同性配偶」〉,《性文化通訊》第三十期,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