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研究主任)

經營錄像拍攝公司的拉森夫婦(圖:StarTurbune)
2019年8月,美國明尼蘇達州(Minnesota)一對共同經營攝錄生意的夫婦,入稟挑戰該州反歧視法侵犯第一修正案所賦予他們的言論自由。地區法庭原判他們敗訴,上星期五(8月23日)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以2:1改判他們得直,案件發還地區法庭重審。
拉森夫婦(Carl and Angel Larsen)是基督徒,在明尼蘇達州聖克勞德市(St. Cloud)經營錄像拍攝公司Telescope Media Group。2016年,他們入稟挑戰該州的反歧視法,因為如果他們只提供異性婚禮的錄影服務,將有機會被罰款,甚至判囚。地區法庭原判他們敗訴,直到最近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原裁決,認為憲法保障了他們的自論自由,要求下級法庭重審。
多數意見法官斯特拉斯(David Stras)在判辭開首摘要寫道:「[拉森夫婦]希望製作婚禮錄影。明尼蘇達州是否可以要求他們製作同性婚禮的錄影——即使這些信息與他們自己的信仰相衝突?……因為第一修正案允許拉森夫婦選擇何時發言和說甚麼,所以我們駁回撤消他們兩項主張[的決定],並附帶指示發還[下級法庭]考慮他們是否有權獲得初步禁令。」
徵引不同案例,上訴庭法官指出即使是冒犯性的言論,政府也不應隨意規管:「正如這些案例所表明的那樣,因為言論具有歧視性或令人反感而規管之,並不是國家的逼切利益,無論那些言論多麼使人感到傷害。這是一個『基本原則……政府不會僅僅因為社會認為這個想法本身具有冒犯性或令人不愉快,而禁止表達一個觀點。』……事實上,如果明尼蘇達州是正確的話……理論上,[政府]可以利用[明尼蘇達州人權條例]要求穆斯林紋身藝術家,在基督徒的身體上紋上『我的宗教是唯一真正的宗教』——如果他或她為另一個穆斯林做同樣的事;或者[政府]可以要求無神論音樂家在福音派教會聚會中表演。……[甚至,政府]可以迫使民主黨的演講撰稿人向共和黨人提供相同的服務…..」
明尼蘇達人權委員會認為反歧視法只是限制了拉森夫婦的「行為」,而非「言論」。斯持拉斯法官不同意,他表示當製作剪輯婚禮視頻時,拉森夫婦相當於正創造傳遞意念的媒介。若容許政府規管之,將為保護言論自由打開一個大缺口,法官寫道:「不會僅僅因為政府說言論是行為,它就是」。反歧視法強逼拉森夫婦表達支持同性婚姻——如果他們要表達支持異性婚姻的話。他們的言論自由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拉森夫婦透過聲明表示他們樂意服務每一個人,只是不會製作「推廣每一種訊息」的錄影影片:「我們感謝法院,承認政府官員不能強逼宗教信徒違背他們的信仰,來追求他們的激情。無論您持甚麼信仰,這都是每個人的勝利。」
異議法官凱利(Jane Kelly)表示有關判決是「這國家在打擊任何形式歧視,漫長而困難的過程中……重大的倒退。」她關注判決會引起其他同性婚禮相關服務的訴訟,如鮮花擺設及蛋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