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研究主任)
2018年5月,加拿大薩斯喀徹溫省(Saskatchewan,簡稱薩省或沙省)皇座法庭(Court of Queen’s Bench)法官下令政府容許在出生證書上移除性別標記,毋需登記為男性或女性;而且亦移除年滿18歲才可更改性別身份的限制。
事緣薩省人權委員會(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SHRC)將兩宗人權投訴帶上法庭,一宗現年十歲的申訴人(由母親代表)不滿現行法例《人口統計法》(Vital Statistics Act)不容許他改變性別;另一宗17歲的申訴人自我認同為「非二元」(non-binary)性別,投訴沒有從出生證書移除性別標記的選項。申訴人提出有關法例違反了薩省人權法案第12部分,即是拒絕處所、服務及設施。
原本法庭已安排聆訊,但薩省政府主動承認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沒有向申訴人提供移除性別標記的選項;法官認為政府是提供服務的一方,加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是受人權法保護的特徵,因此政府拒絕申訴人要求的服務屬於歧視。
加拿大左翼政府已於2017年8月在護照加入「性別X」的選項,是次判決看似不可思議,但只是延續左翼政府的政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