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再度於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 (no. 40183/07)一案中否決同性婚姻是《歐洲人權公約》所包括的基本人權。這已是自2010年以來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裁定成員國沒制度化同性婚姻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一對法國同性伴侶於2004年5月向Bègles市登記結婚,當時法國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儘管政府檢控官反對,但市長仍為該對同性伴侶證婚。

政府檢控官告上法庭,要求判該段婚姻無效。法院判令該段婚姻無效,隨後該對同性伴侶上訴失敗,最終告上歐洲人權法庭,依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婚姻權)連同第14條(禁止性傾向歧視),及第8條(私隱權及家庭權)連同第14條。

6月9日,歐洲人權法庭在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案中一致裁定禁止同性婚姻並沒有違反上述條例。法庭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傳統一男一女婚姻。之前,歐洲人權法庭已於2010年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案及2014年Hämäläinen v. Finland案中肯定同性婚姻並非《歐洲人權公約》所包括的基本人權。

新聞來源:

http://us10.campaign-archive2.com/?u=567507fce24ff5f4d84cc3e33&id=13467e2ca2&e=8e24f58fbc

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有 20 則迴響

  1. 引用通告: 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 世界局势

  2. 這是2004年的判決。2015年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判決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了。

    所以各位反同人士可以更新一下你們陳舊的知識庫了嗎 ?

  3. https://plainlaw.me/2014/12/22/gaymarriage4/
    打臉文~好好看

    法院認為,雖然歐洲人權公約沒有直接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但有要求締約國保障同性伴侶的家庭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可以用其他方式(公民結合 Civil Partnership)來達到相同的保護水準。這不表示同性婚姻與人權無關,更不表示國家不需要這樣做,這只是歐洲人權公約沒有要求如此高水準人權保障而已

    • 這是自行解釋,並沒有公信力,不真的在打什麼臉。再者歐洲大多數國家還是不贊同同性婚,而是以伴侶的方式賦予他們接近婚姻關係的權力。台灣目前並不是不接受同性戀,而是他們忽視現在比較可行的伴侶制度,卻要求連歐洲都少有的同性婚,甚至歐美都沒有的多員成家,這才是被反對的原因。

      • 見鬼!!他們明明沒說是基本人權,而且沒有強迫所歐洲國家保障同志權益,只去譴責義大利沒保障同志權益,搞清楚是「保障」同志權益,不是「婚姻平權」的基本人權,平等權的問題,明明都說了沒有平等權的問題,在哪裡硬凹人權是怎樣啦!??同運人士最愛說婚姻平權,但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權宣言中說民法沒有同性婚締結是違反基本人權,不爽的話同運人士去釋憲阿??我看那個大法官敢宣告民法親屬篇違憲

      • 不是基本人權,所以不認同性戀的國家判同婚無效是可以的,但如有國家把它視為同婚為合法,那是他家的事,和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無相關!!也就是如果那些讚成同婚的國家,不得以同婚是人權來反對公投反對同婚!!

      • 釋憲過後,現在在回頭來看2016的留言,真是笑死人了。
        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我們的人權公約是假的就是了。
        三次的判決都不是因為同性的關係,真會編故事,還真的有腦弱的相信。

  4. 引用通告: 【讀者投稿】我用這15QA回應同婚問題(懶人包)

  5. 歐洲法律委員會歡迎這項決定,它認為這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正確解釋。然而,歐洲法律委員會注意到,該決定並不完全排除法院將支持同性婚姻權利作為“承認”穩定關係的權利的一部分的未來發展的可能性。它還認識到,這種解釋不能基於“公約”的措辭。

    同性婚姻的問題使法院受到限制其解釋“公約”的能力。這些限制的特點是本條約的措辭和大多數會員國的明確意願。雖然“公約”適用於社會的變化,但恰恰相反,假裝改變“公約”的內容是不恰當的。

    GrégorPuppinck

    有關進一步閱讀,特別參見:G。Puppinck,同性戀婚姻在ECHR,2015年4月20日。

  6. 『基本人權』是保證不會挨餓不會受凍,以及人身自由、安全;
    結婚生子當然不在裡面啊,因為國家又沒辦法保證每個人都能夠結婚並美滿,和搞不搞基又沒有關係

Y120275521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