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九月的立法會選舉中,LGBT權利vs家庭價值會是其中一項受到關注的議題,一些選民或會希望知道候選人在同性戀議題上的立場──是否贊成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和同性婚姻。社會上,某些人支持立歧視法,甚至同性婚姻,其中一個理據是支持同性間的愛;反之,「家庭價值」則給人不合時宜,甚至壓逼他人的感覺,彷彿是在維繫異性戀霸權或父權制度。本文認為,支持家庭價值的人士,要指出反對同性婚姻其中一個重點,在於維持保護孩子的屏障。
有論者批評,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得到社會整體的認同及保障,這是一種異性戀霸權。婚姻家庭制度所以重要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可保障孩子盡量連結上親生父母,並得到合宜的照顧;兒童健康成長發展,社會活力得以延續。由此看來,社會動用資源保障有利培育下一代的婚姻制度,有其公共價值及理據。
同性撫養「沒有分別」的迷思
支持同性婚姻的其中一個理據是:大量社會科學文獻均指出,同性伴侶撫養孩子的發展,比較穩定的異性雙親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個別研究甚至指出,同性撫養的孩子表現更勝一籌;因此,不應該剝奪他們結婚和養育孩子的權利。然而,他們不知道的是,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大多使用不具代表性、取樣偏差及數量少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研究女同性戀家庭,絕少男同性戀家庭的資料。
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副教授Dr. Loren Marks重新檢視了2005年APA摘要中59份支持同性撫養的文獻,總結這些研究「主要從細小便利樣本取得數據,怎也不足以支持一個有力的可推廣(generalizable)的聲稱。這樣的聲明不是建基於科學。要作出一個可推廣的聲稱,具代表性、大樣本的研究是需要的──而且是很多這樣的研究。」。[1]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亦得出相若結果:「這些研究使用的樣本通常有某方面的偏差,而且樣本數量一般非常少。真的使用數量大的隨機樣本,以及提出可靠的表現量度的一個研究(Rosenfeld 2010),結果卻總結出一個錯誤的結論,沒有比較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的家庭,沒有對住戶的性別混合(gender-mix)作出檢查,以及沒有控制家長的婚姻狀況。結果,沒有甚麼堅實證據支持普遍流行『沒有分別』的共識。」[2]換言之,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重覆地以細小、同質性高(homogeneous)、不具代表性,而且社會經濟條件良好的女同性戀母親為樣本。稍具統計學常識都會心裡有數:無論有多少這樣的研究,也不能作出推廣至整個群體的結論。[3]
相反,近年有多份使用了具全國代表性樣本的研究,得出不利同性撫養的結果,包括Dr. Douglas Allen發現同性家庭孩子的高中畢業率較遜、[4]Dr. Donald Sullins發現同性撫養的兒童較多有情緒問題,[5]以及Dr. Mark Regnerus在比較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young-adult)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這些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表現都一般,甚至強差人意。[6]
可是歐美很多法官,基於專業團體的意見(而專業團體的意見,則基於一些沒有推廣效力、同質性高的研究),近年紛紛賦予同性婚姻和同性撫養的權利。如果以上所言非虛,這可說是一場刻意的社會改造運動──科學為政治及意識形態服務,為同性戀者想結婚和養育孩子的意願,剝奪兒童擁有父母的自然權利。
LGBT權利 vs 兒童權利
社會沒有法例棒打鴛鴛/鴦鴦,同性戀者可以自由相愛,同居,甚至大辦婚宴廣邀親朋,也沒有法律阻止。至於其他生活上的細節,則可修訂現有條例改善,如去年已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現時同居同性伴侶已可為對方作醫療決定。
同性戀運動最終要爭取的目標是兒童的撫養權,包括領養和使用人工生殖科技,透過代孕母或捐精生產孩子。西歐、美加等地幾乎已完成這目標,因此,若肯定同性戀運動的訴求,承認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同性撫養只是遲早問題。
當我們考慮成年人的意願時,我們不能忽略兒童權利。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擁有父母雙親。孩子的福祉,更應該是首要考慮。請聆聽一位「同二代」(在同性家庭成長的人士)回憶成長過程中,缺乏了父親的痛苦:儘管她的兩位母親都愛她,但當她上學時,現實令她知道她缺少了一樣很重要的東西──父親;即使她哀傷、忿怒,情緒飽受困擾,但她卻發覺難以得到別人的同情和支援,因為政治正確,LGBT的黑暗面被隱藏,她被消音了──Millie Fontana : 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
同性婚姻真正和不能避免的問題是:社會是否只是因為基於同性間的愛,從而改動整個持之以久的婚姻制度,並且動用社會資源,建立一個令孩子有可能被缺乏父親或母親的制度呢?
同雙跨權利(泛指LGBT)掩蓋了兒童權利,九月立法會選舉將至,希望屆時的討論,將會由「自由戀愛 vs 異性戀霸權」轉變為「成人的渴望(want)vs 兒童的需要(need)」,令同性婚姻的討論,不僅只是考慮成年人的意願,而是更重要的包括兒童權利。
注釋:
[1] Marks, L. (2012).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35-751.
[2]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3] 關於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請參考一份評論:《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
[4]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5] Sullins, P. (2015).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7(2), 99-120.
[6]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註:原文刊於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