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多元化社會,如何面對那些厭惡教會的人

陳婉珊

臨風在《境界》發表了〈多元化社會,如何面對那些厭惡教會的人?〉一文,並刊於他的網誌。臨風看到宗教自由在美國社會備受挑戰,他在思考基督徒該如何回應才能令基督教信仰在世俗社會更有影響力。他引用蛋糕師克萊因夫婦因拒做同性婚禮蛋糕,而被判罰過百萬港元的事件經過,來表達他的觀點,他認為基督徒應首先釋出善意,以尊重、公平和誠信待人;以同理心出發,更易讓人瞭解聖經的真理。

筆者同意信徒應由自省做起,以「基督的香氣」吸引人,並以款待代替審判。然而,亦希望透過仔細閱讀克萊因事件的故事,分享另一個視角──基督徒不單要有接待鄰舍的心懷,更要慎思明辨,毋懼標籤,勇於挺身維護宗教自由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不僅為了信徒能得到平等機會,更為了公義和公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緣故。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在關愛同性戀者的同時,智勇兼備抗衡不公義的政府及法例。

「甜蜜蛋糕」爭議事件細閱

克萊因夫婦(Aaron & Melissa Klein)在美國俄勒岡州波特蘭市開了一間蛋糕店「甜蜜蛋糕」(Sweet Cakes),因為2013年初拒絕一項同性婚禮蛋糕的訂單,令他們平凡的人生徹底改變。從事件曝光起,傳媒一直緊貼報道,加上網上言論眾說紛紜,令事件出現不同版本。筆者研讀了判辭,[1]「事實認定」(Findings of fact)部分較完整地勾勒出整個故事,看後只覺得這是一宗悲劇。案件由案中女同性伴侶相識時說起。以下內容摘自判辭的「事實認定」部分(頁3-21)。[2]

Rachel Bowman-Cryer (RBC)和Laurel Bowman-Cryer (LBC)是女同性戀者,她們於2004 年在學院相識,11年來一直維持伴侶關係。2009年,她們由德州搬到俄勒岡州波特蘭市。相識不久,LBC已向RBC求婚,[3]但RBC因為之前婚姻失敗的經歷而拒絕,而LBC仍定期向RBC求婚。直至2011年11月,她們收養了兩名需要特別照顧的殘障(disabled)兒童──LBC最好朋友過身後遺下兩名孩子。2012年10月,RBC決定與LBC結婚,給孩子們一個穩定的環境。她們都期待盛大而隆重的婚禮。

RBC與母親(CM)去一個婚姻展。克萊因的太太梅利莎在那裡擺設了一個展銷攤位推銷婚禮蛋糕。兩年前,CM結婚,RBC便在克萊因的店子訂購結婚蛋糕恭賀母親──RBC和LBC也十分喜歡那蛋糕。RBC和CM去到梅利莎的攤位表示想訂蛋糕,之後再透過電郵約定試蛋糕的日子。

2013年1月17日,RBC和CM去到克萊因的店子準備訂購蛋糕,當時店內只得克萊因招呼她們,梅利莎留在家照顧一對孖生幼兒(他們共有五名子女)。克萊因問新郎新娘的姓名,RBC說是兩名新娘。於是克萊因表示抱歉,因為信仰的緣故,他們不做同性結婚蛋糕。RBC聞言頓時哭了起來,她害怕母親的反應──她母親幾年前才接納她的性向身份。

CM帶RBC離開,在車上RBC情緒仍然激動,CM回到克萊因的店子,獨自找克萊因理論。克萊因引述聖經利未記反對同性戀的經文。CM回到車上告訴RBC,克萊因說「她的孩子是神所憎惡的」,使RBC哭得更厲害,因她覺得自己的受造是一個錯誤,亦不蒙神所喜悅。回到家,RBC仍在哭,LBC追問後憤憤不平,為RBC擔憂。她試圖安慰RBC,但反而使得她們吵起上來。判辭有更多隨後「感情傷害」的描述,不贅。(最後勞工及工業局整理出RBC有88項和LBC有90項不同種類的癥狀。)

當晚,CM在「甜蜜蛋糕」的臉書專頁和其他婚姻網站張貼以下留言:「如果你是正在籌備結合禮或婚禮的同性戀伴侶,不要去那裡,因為他們歧視同性戀者。」

同日傍晚,LBC利用手機向司法部發出兩頁紙的「消費者投訴表格」,首頁開頭填了LBC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和郵址,以及「甜蜜蛋糕」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緊隨是一段聲明,表示有關資料可能會發放給被投訴人士,但那段聲明在LBC的手機上看不到。

1月28日,司法部寄出LBC的消費者投訴副本給克萊因。29日,克萊因將投訴副本的首頁內容貼出個人臉書,留言:「這是你告訴同性戀者你不會幫他們做結婚蛋糕的後果。」當時,克萊因的帳戶只有17個「朋友」。同日,有人告訴LBC有關事件,她隨即致電司法部負責處理投訴的檢察,同日稍後該臉書貼文已移除。

2月1日,RBC的臉書「朋友」將事件新聞張貼在臉書並提及RBC和LBC有孩子。RBC即時通知該「朋友」盡快移除貼文,因為公眾仍未知她們有孩子,而該貼文亦於稍後移除。當時她們的收養手續仍未辦妥,令孩子在公眾媒體曝光有機會影響她們的收養資格。

最後部分提到,克萊因是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只質疑他表示他張貼投訴副本時,沒為意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在上面這一點。(頁20,段53)而RBC則是極度情緒化的證人,在作證期間大部分時間哭泣或哭泣邊緣,裁判官肯定她承受的情感痛苦。(頁20,段54)LBC則是非常激動和忿怒的證人,使她有強烈的傾向把事情誇大和戲劇化。(頁21,段55)

考慮賠償時,會考慮投訴人因事件承受情感傷害的期間有多長、頻密度和嚴重程度,同時考慮承受了何種精神壓力和投訴人是否易受傷害(vulnerability),而個人的主觀證辭──若獲接納,已足夠支持索償要求。(頁40-41)裁判官或勞工及工業局專員均沒有交待計算的準則,只表示合共$135,000美元(折合逾百萬港元)的賠償額是合適的。LBC獲較少賠償是因為她當時不在場,以及她的證辭關於她所承受的情感傷害在某些方面誇張了。

一場悲劇

克萊因夫婦特地製作蛋糕送給同運組織。(圖片:Daily Signal)

克萊因夫婦特地製作蛋糕送給同運組織。(圖:Daily Signal)

顯然,網絡上很多關於這事件的評論,也有不少與事實不符之處。首先,克萊因沒有挑釁來訂蛋糕的女同性戀者。他接受CBN訪問時,回憶事發經過:「一個新娘進來,她想試蛋糕。舊客。入來,坐低。我問新郎和新娘的名字,以及結婚日期。她咯咯笑起上來,告訴我是兩個新娘。這時,我道歉,我說:『非常抱歉,浪費妳的時間。我們不做同性結婚,同性婚禮蛋糕。』明顯她很不高興,我能了解。我站起來,離開,以為結束了。」(頁24)他也沒有在RBC面前引用聖經論斷她,後來RBC母親獨自回到店裡找他理論,她說她從前跟他的想法無異,直到她有兩個同性戀孩子,才改變了她的想法。至此,克萊因才引用聖經經文回應(頁6,段10)。可見,他引用經文是為信仰辯護,而非旨在論斷他人。事實上整份判辭沒有指責克萊因待客態度不當。

此外,「惡意爆料」亦不符事實。克萊因收到投訴副本時,將之貼上個人社交媒體,但他的帳戶只有17個「朋友」,當日稍後亦移除了貼文和圖片。或許他的敏感度不夠,一度將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貼出,但他所做的,只是很多人每天都會做的──將身邊發生的事在社交媒體與朋友分享。雖然克萊因夫婦多次接受媒體訪問,但全都不是他們主動邀約,除了曾短時間張貼司法部投訴信在臉書,沒有證據顯示克萊因向媒體透露LBC和RBC的名字,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向傳媒作出任何虛假陳述。(頁19,段49)她們女兒的事,倒是她們朋友說漏嘴的。看來,「惡意爆料」一說才是惡意中傷(不是指臨風)。

有言論表示,因為克萊因將女同性伴侶的個人資料在臉書公開,引致後來她們飽受社會壓力,所以判罰才會這麼重,這個完全不是事實。裁判官表明,有關罰款的計算,只包括她們因被拒婚禮蛋糕訂單,所承受的情感傷害;(不要忘記其中一名女同性戀者是極度情緒化的人,她們兩人共整理出百多項癥狀,她們的主觀感受便是賠償的主要準則,甚至毋須專業意見證明,歧視法的威脅可見一斑。)關於來自事件曝光後的社會壓力,法律上她們無法因此取得賠償。[4]

縱觀判辭陳述的事實,克萊因夫婦只是不願違背良心做同性婚禮蛋糕,完全沒有敵對同性戀者的意思。另一方面,我們亦無理由懷疑那對女同性戀者早已密謀對付克萊因夫婦。因此,可說這是一宗悲劇。但從這一宗悲劇,卻讓我們看到,同性戀運動要爭取的權利,和宗教信仰(不單止基督教,所有不認同同性戀的宗教亦然,包括中國傳統觀念)有著不可解的矛盾。

基督徒應如何自處?

當RBC得悉克萊因拒絕做她們婚禮的蛋糕時,受了不輕的打擊;從那對女同性伴侶的反應和RBC母親CM的言論亦可看到,經過同性戀運動數十年來的努力,今日「接納」對於同性戀者而言,就是相信同性戀完全正常,與異性戀沒有分別,只是愛的對象不一樣。CM須要改變她的信仰(相信神完全接納同性戀)才算接納她的女兒,聖經中關於反對同性戀的那幾段經文須要「漂白」或被無視。今次事件絕不是個別例子,這種「無毒」信仰的要求在歐美已是比比皆是。筆者早前有一篇文章也指出這種「無毒」文化。他們不相信,也不會接受「愛罪人、恨惡罪」的進路。傳統教徒不改變成同志友善教會,就是落後、野蠻,需要接受文明的洗禮。若大家能平心靜氣看清事實,在這場爭議中,即使舉著「耶穌愛你」的牌子,也絕不能感動他們,直到你不再批評同性關係為止。

對於一個認真的基督徒而言,這是無法接受的條件。同行是重要的,但不能本末倒置,為同行而稀釋信仰,我們沒有這個權柄;但筆者認為不是完全沒有出路的,就是讓社會看見同性戀運動訴求的問題,令他們明白(或無法否定)宗教信仰和傳統婚姻的合理性,好讓他們接受教徒也是社會的一份子,同樣值得尊重。信徒可裝備自己,參與文化對話。就筆者淺薄認識,基督教的信仰與理性非常融貫,在世俗社會絕對站得住腳,而且不輸於其他世俗觀念/信仰,我們要掙脫對方意圖加在我們身上的金剛箍。我們要反問,接納而不認同是否可能?即使在人性尊嚴這一點上,同性戀與異性戀無異,但婚姻和養育小孩方面,區別兩種關係是否不合理的歧視呢?不要怕對抗,要求對方回應,求真求知仍是知識分子理想中世俗社會頌揚的價值。

筆者只簡單講兩點──維護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等和維護傳統婚姻。很多教徒總是羞於為自己的權利爭取,寧可人人負我,莫我負人人,「有人打你的右臉,把左臉也轉給他」,否則有損見證。柔和謙卑沒有錯,但是其是、非其非的智慧同樣重要。以同性婚姻為例,很多人覺得不讓同性結婚是虧待了他們,為自己擁有異性婚姻的「特權」而於心不安,被同性戀者質問時無言以對。這假設了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人就是「被虧待」的二等公民,但社會也有其他希望結婚的人不能結婚(如多伴侶主義者),我們會否說他們也是社會上的二等公民?明顯這是說不通的。人人生而不平等(不是指尊嚴上),有高、有矮、有肥、有瘦、有漂亮、有平凡、有富足、有貧困,這是簡單現實。難道漂亮的也要設身處地想想,然後為自己擁有美貌而內疚?有錢的又要因為他富有而內疚?這不是同理心,而是過分自責;健康的同理心是利用自己的優勢幫助別人,而不是刻意自貶,失去優越。婚姻是自然而然的,植根於生理現實;同性結合並不是婚姻,就是如此簡單,沒有貶低他們的意思,異性戀亦毋需內咎,這是常理。婚姻不單止是福利,更是下一代的屏障;不是政府派給異性戀,不派給同性戀,「婚姻」根本不是政府創造,是由異性戀關係慢慢發展出來。換句話說,婚姻是為異性戀而設立,每一個成年男女都擁有這「特權」,但有些人放棄這「特權」,追求他們想要的生活方式,社會有這個空間接納他們。維護婚姻的規範相當重要,因為有利下一代在穩定的環境成長,健康的婚姻文化同時能為其他家庭模式起著正面的楷模作用,因此,無必要「自貶身價」。不僅是為信仰,重視社會公義的人,更應提倡健康的婚姻家庭文化。除非我們已犬儒得不敢相信人能重新認識婚姻的美善。

至於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等等,亦是抗拒專制政權必備的條件之一(想想內地教會被大舉拆十字架),早已受各大人權公約肯定。換言之,維護宗教自由是每一個重視人權和自由的人之責任,絕對不是乞求施予。

篇幅關係,很多問題無法一一處理,譬如那對女同性伴侶收養了一對女孩,否定了她們可以結婚,是否不公平?然而公共制度的設計,例如福利制度,總不會給予所有人,總會排除一部分人。這些事情如何平衡?是否有更合宜的方法處理特殊情況呢?這些問題要留待日後探討。

結語

Kim Davis被囚五日後獲釋,感謝民眾支持(圖片:ABC新聞)

Kim Davis被囚五日後獲釋,感謝民眾支持(圖:ABC新聞)

筆者並不肯定或否定拒絕服務同性婚禮或拒簽發同性結婚證書的行為,但尊重他們的領受或宗教感,亦肯定他們相當程度上應擁有自由,依據信仰或良心生活。[5]在這文,筆者最希望帶出的是,不要以為單單釋出善意便有機會跟同性戀群體和好,這當然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重點是關懷同性戀群體的同時,令他們有接觸真理的機會,不是教會被社會邊緣化至瑟縮一角,然後等候某個同性戀者無意中走進來的那種機會;而是教會作為世界一分子,有機會宣揚她的信仰,如同環保分子提倡綠色消費、同性戀者要求社會關注,或社運朋友爭取社區保育的機會一樣。而且,是宣揚整全真理的機會,而不是遭審查的真理──割掉社會不願意聽的那部分。

的確,這不是一個權力的鬥爭;再者,提醒基督徒讓人遠離教會的三招也總是對的──不管克萊因和戴維斯的故事孰是孰非,[6]但基督徒(尤其是知識分子)眼光要再看遠一點,認清激進同性戀運動背後的意識形態及社會議程。我們面對的,歸根究柢並非獨立存在的個體,而是一場試圖改變整體的社會運動。掌握形勢,明白對手,便能知所進退地回應同性戀議題。我們要以和平理性而堅定的態度向世俗社會提出詰問,宗教自由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某程度保障了公民社會的持續發展,因此,大可當仁不讓,合乎中道地堅持爭取──不是為自己,而是為社會福祉。不是只有爭取民主才代表公義,提倡使人類社會邁向美善的質素和價值觀同樣合乎公義;不是只有民主才能解放人類的自由,沒有道德力量支撐的民主制度,只會變成不同利益團體角力的「競技場」。追求公平的制度之餘,同時要注重公民質素的培養,兩者缺一不可。

「人秉持公義的能力使民主成為可能,而人罪性中不公義的傾向使民主成為必須。」
尼布爾 (Reinhold Niebuhr)

不要把世界拱手讓與同運的意識形態。筆者不是說所有教徒都應關注同性戀議題,各人憑感動回應自己的召命,但我們無需完全迴避同性戀議題,不敢表達自己的信仰。不要誤以為基督徒要避免衝突,我們有責任在世代中持守真理。一些「開明」信徒一方面爭取民主,另一方面卻趨避同性戀議題,唯恐被標籤不夠進步似的,筆者謹望他們意識到同運背後的影響力,作出合宜回應。是的,在世界上,某程度而言,我們都是「破碎的、骯髒的、需要洗腳」,我們的目標絕不是忽視他者的破碎,而是辨清令人破碎的原因,與神同工對症下藥。願祢的旨意成就,阿們。

註釋:

[1] FINAL ORDER (Sweetcakes, ##44-14 & 45-14) http://www.oregon.gov/boli/SiteAssets/pages/press/Sweet%20Cakes%20FO.pdf
[2] 克萊因會上訴,案件仍未有最終定論。
[3] 直至2013年初事發時,德州和俄勒岡州皆不承認同性婚姻。後來2014年5月,俄勒岡州聯邦區域法庭推翻2004年公投結果,為該州同性婚姻開綠燈。因此,「求婚」或「結婚」應是指舉行婚禮儀式向親友宣告,並無法律效力。
[4] FINAL ORDER就這一點只有一句帶過(頁40),更詳細的分析請參初步判辭(頁107-108):http://www.oregon.gov/boli/SiteAssets/pages/press/Sweetcakes%20signed%20PO.pdf
[5] 宗教或良心自由不是絕對的,但除非尊重宗教自由需要付高昂成本,否則應尊重人的基本自由。以戴維斯為例,她是縣書記官,如果她不簽發結婚證書,任何人都不能在那一行政區申請結婚證書(但仍可在其他行政區申請),會構成市民相當程度的不便,但她只是要求結婚證書由其他人授權簽發(如縣長或副官),滿足這要求應不會給政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此外,當有很多婚姻登記官都能簽發結婚證書(如英國),作出調動並不特別困難的話,亦應尊重個別人員的宗教自由,可惜歐洲人權法庭最後在2013年否決了這要求。
[6] 篇幅所限,戴維斯(Kim Davis)事件請參閱我們的報道:1. https://blog.scs.org.hk/2015/09/06/拒發同性結婚證書 縣書記官成階下囚;2. https://blog.scs.org.hk/2015/09/14/從kim-davis事件看宗教自由與工作責任

【註:原文刊於時代論壇: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91456&Pid=6&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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