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同性伴侶的領養申請 英國天主教背景領養機構全線關閉

拒絕同性伴侶的領養申請 英國天主教背景領養機構全線關閉

英國天主教背景領養機構因為拒絕同性伴侶的領養申請,被逼全線關閉(網絡截圖)

根據英國平等法,領養機構不能歧視同性戀者。天主教背景的領養機構認為孩子需要父母兩性共同撫養,拒絕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最後被逼關閉。除非願意放棄宗旨,不「歧視」同性伴侶。[1]

孩子需要父母,我們應考慮孩子的最大福祉,而非成人的「權利」。若按國際公約及香港領養守則訂出的「第一兒童利益優先規則」,兒童的權益甚至應「凌駕任何其他權益」,而其他人包括準領養人、有關院舍、組織及當局的權益「均次於兒童的最佳利益。」[2]

然而,一直以來聲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跟異性雙親家庭孩子並無分別的研究,主要是一堆沒有代表性的小型研究,而且對象亦主要是女同性戀家庭,對男同性戀家庭的情況所知甚少。所謂「沒有分別」只是政治宣傳口號,並非科學證據。[3]

現時根本尚未有嚴僅的社會科學證據證明同性伴侶與異性雙親對孩子的影響並無顯著分別,但平等法/性傾向歧視法或同性「婚姻」(通常包括領養的權利),透過法例強賦予同性伴侶猶如一般異性父母的地位,罔顧了兒童的最佳利益。

注釋:

[1] Beckford, M. (2010, August 19). Last Catholic adoption agency faces closure after Charity Commission ruling. The Telegraph.com. Retrieved from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religion/7952526/Last-Catholic-adoption-agency-faces-closure-after-Charity-Commission-ruling.html.
[2] 香港的《領養條例》下獲認可機構的守則,根據《1993年海牙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86 年聯合國關於兒童保護及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以及國際社會福利協會1996年的《國內和跨國領養及寄養家庭照顧的指引》和《兒童在家庭成長的權利》,訂出「第一兒童利益優先規則」,並指:
「這是基本原則。兒童的福祉、權利及最佳利益是最為重要的,應凌駕任何其他權益。準領養人、有關院舍、組織及當局的權益均次於兒童的最佳利益。」(1.8 條)
[3] 詳情請參閱一份專題評論:香港性文化學會,性文化評論第一期:〈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取自: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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