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
政府制定政策,很多時都會參考民意,研究某項政策是否得到市民支持。其中一種探知民意的方法是參考大大小小的民意調查,有關研究可以是政府或私人機構委託一些有公信力的研究中心進行。
另一方面,如果希望政府推行某一項政策,也可以引用民意作為其中一種遊說政府將該政策納入議程的壓力。譬如某政黨委託大學民調中心研究市民對「全民退休保障」的支持度,若結果顯示大部分市民認為政府應該訂立「全民退休保障」計劃以應付未來人口老化問題的話,政黨便可以引用這研究結果催促政府將有關項目放入議程,研究推行的可行性。
正因如此,民意調查有時也會被利用作用推動個人政見的工具。譬如何秀蘭議員於2012年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調查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權利的意見,並引用所得數據支持其在立法會提出的議案,促請港府就「同志平權」立法展開諮詢。她引用調查結果表示有四分三受訪者認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有被歧視;另一方面,有超過六成受訪市民表示支持立法反歧視。然而,仔細看數據,同時也可以得出超過六成受訪者認為香港完全沒有、不肯定或只有少少程度歧視的結論,視乎如何解讀數據。[1]此外,「歧視」一詞亦含糊不清,可能不禮貌的凝視也會被視為歧視,因此難以從數據得知不同性傾向人士受歧視的嚴重程度。
此外,2014年10月一個由香港大學法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CCPL)委託進行,有關公眾對性小眾的態度和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意見的調查,結果亦得出有六成受訪者表示「有啲同意和完全同意」立法保障性小眾。[2]報告摘要指出,結果與上述何秀蘭議員所委託進行的調查一致,而只有兩成受訪人士不同意立法。
然而,結果是否真的能代表大多數市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呢?這問題值得我們探究,原來問題是問:「你同唔同意香港應該有法例保護因性傾向而被歧視嘅市民?」首先,對於現時人權意識提高了不少的市民而言,大多會傾向反對歧視,因此表示支持有法例保護因X而被歧視的市民的受訪者居多是順理成章的;其次,「支持有法例保護」亦不能直接解讀為支持訂立某特定法例,譬如性傾向歧視條例。假如受訪市民了解有關法例的負面影響,結果還會是一樣嗎?
譬如,最近「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委託理工大學的研究中心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三分二受訪人士(67.6%)認為社會應該同時包容贊成和反對同性戀的言論,而反對的受訪人士只有14.7%;另一條更具體的問題問到,公眾場所或工作間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言論是否屬歧視,過半數受訪者(53.1%)不同意屬歧視,逾兩倍於同意的受訪者(23.3%)。[3]調查結果反映出大部分市民重視言論自由。那麼,假若受訪市民知道僅是使人感到受冒犯的言論也有機會觸犯法例時,何議員或CCPL的調查結果還會是一樣嗎?由此可見,調查和問卷的設計足以左右「民意」。
再者,上述CCPL的研究只訪問了410位市民,主要問題亦只有6條,所需經費應該比一般過千樣本的研究少。只要不同機構,間中進行類似的研究計劃,自然可以得出「過去相當豐富的研究指出,大部分香港市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結論。如此這般,支持立法的「民意」便鍊成了,並能以此催促政府立法。
因此,我們務必對每一項民意調查結果留心審視,以免「被代表」了也不自知。
延伸閱讀:
藍俊文,〈問卷問題要具體 回歸務實化分歧〉,《成報》,2015年1月8日,頁A11。
註釋:
[1] 更多疑問請參看以下文章:關啟文,〈何秀蘭沒有告訴你們甚麼?〉,取自: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2/blog-post.html。
[2] 調查報告摘要請參:http://www.law.hku.hk/ccpl/pub/Policy%20Paper%202%20(English%20Final).pdf。
[3] 調查報告可於以下網址下載: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FgA815DZmbU9oNEQzcFoxakk/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