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獵巫?相信孩子需要父母法官要接受再教育

(圖:每日郵報)

Richard Page(圖:每日郵報)

中世紀有宗教裁判所審判異端,嚴重的會被處以火刑。今天這些酷刑已為文明社會所棄,可是,卻仍以另一種形式上演達到淨化思想的目的。

2015年1月,英國一名老裁判官,因為相信孩子需要父母而被法官行為調查辦事處(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 JCIO)暫停處理家庭案件的職務,並命令他接受「平等課程」才能重新處理家庭案件。

68歲的查理.佩奇(Richard Page)在處理一宗收養案件時,閉門與其他同事商討,他認為比起交由同性伴侶撫養,孩子更適宜在傳統家庭成長。一星期後,他駭然收到JCIO的通知,因為嚴重行為過失(serious miscounduct),他已被暫停處理家庭案件的職務。亦因為他的「偏見」,他被命令參加平等課程,接受再教育。

佩奇被控依循他的宗教信念,歧視同性撫養的家長,違反了Justices of the Peace誓辭和平等法。他受訪時表示:「那裡有巨大的壓力逼使你噤聲,以及依從甚麼被視為政治正確的。每一個人似乎也可以挺身維護他們的信念,除了基督徒。」[1]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說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會影響其他人。事實這是一個謊言,當社會承認同性「婚姻」後,連主張孩子需要父母,也會被視為是對同性戀者的偏見,而需要接受思想再教育。

同性撫養「沒有分別」的迷思

也許有人會認為老裁判官是因為將自己的信念帶入法庭,影響判決,所以他受紀律處分是合理的;此外,也有人指出法庭案例早已肯定孩子不需要父母雙親共同養育也能健康成長,[2]所以老裁判官不應以個人信念影響法庭判決。

我們出版了一份評論,詳論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的問題。[3]簡單來說,一直以來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幾乎全都有方法學上的問題,主要是樣本細和不具代表性,另一個嚴重的問題是研究的對象絕大部分是女同性戀家庭。若沒有合理理由假定男同性戀家庭和女同性戀家庭對男/女童成長的影響差不多的話,那些研究的結果根本不可能推廣至普遍同性家庭。而第二篇文章,關於澳洲一份號稱最大型的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更例示了同類研究的問題。可見,同性撫養「沒有分別」的宣稱並非科學結論,學界仍有需要進行更多嚴謹而具代表性的研究。

倘若,法官和律師們一直依據這批沒有推廣效力的研究肯定同性「婚姻」和撫養、肯定孩子不需要父母,又如何撥亂反正呢?

回到第一個質疑。老裁判官憑個人經驗和常識,閉門會議時提出個人見解與同袍討論,真的值得被投訴調查和紀律嗎?那是關於案中小孩幸福的重要事,難道法官應該按本子辦事,對有違常識直覺的事毫不質疑,機械式蓋印簽署做橡皮圖章嗎?在冷冰冰的制度底下,實在有需要保持一夥正直善良而柔軟活潑的心,勇於挑戰不合理的事。

最後,此案例希望表達的重點是,因為同性戀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同性「婚姻」會排斥傳統婚姻的規範,不利同性戀者的言論/研究會被邊緣化、常識被否定以遷就同性戀者,影響思想自由和兒童權利。

注釋:

[1] Beckford, M & Petre, J. (2015, January 18). Suspended and sent for ‘equality training’ – Christian magistrate who said: ‘Adopted child needs mum and dad – not gay parents’. MailOnline. Retrieved from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914951/Suspended-sent-equality-training-Christian-magistrate-said-Adopted-child-needs-mum-dad-not-gay-parents.html.
[2] 譬如2010年美國法官Vaughn Walker審理「八號提案」(Proposition 8)時,便在判辭中指出:「孩子發展良好並不需要由一位男性家長和一位女性家長共同養育,而且同時擁有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家長不會增加孩子發展良好的可能性。」
Jeffrey, T. (2010, August 8). Same-Sex Marriage Judge Finds That a Child Has Neither a Need Nor a Right to a Mother. Cnsnews.com. Retrieved from http://cnsnews.com/news/article/same-sex-marriage-judge-finds-child-has-neither-need-nor-right-mother
另外,在去年另一宗涉及同性「婚姻」的孩子監護權訴訟中,法官更認同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2008》(Human Fertilisation Embryology Act 2008)內第42(1), 45(1) and 48(2)條款的改革基礎正是「確認沒有父親的不同家庭形式也能充分地滿足兒童的需要」。
Re G (A Minor); Re Z (A Minor) [2013] EWHC 134 (Fam). Paragraph 113. Retrieved from http://www.familylawweek.co.uk/site.aspx?i=ed111506.
[3] 性文化評論第一期《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下載全文: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現代獵巫?相信孩子需要父母法官要接受再教育” 有 1 則迴響

  1. 引用通告: 律師觀點:尤美女版「同性婚姻草案」的問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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