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觀點會殺人」、「它不會推廣校園安全空間」、「他們說該項目是想『促進一男一女』,促進剝奪在房間裡的人的權利,在史丹福大學校園內是不能接受的。」在反對者的抗議下,史丹福大學「畢業生議會」(Graduate Student Council, GSC)的成員投票通過撤回資助「史丹福安斯科姆學會」(Stanford Anscomber Society, SAS)主辦「價值傳遞:婚姻、家庭和傳媒」研討會600美元的決定。
GSC原已在過去的會議通過資助SAS主辦「價值傳遞:婚姻、家庭和傳媒」研討會的活動,但因為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學生的反對,GSC於2014年3月12日的會議上聽取學生們的意見後,即時由出席的14位成員表決,在2票棄權下,以10票贊成,2票反對僅僅通過撤回600美元的資助撥款。[1]
研討會的願景是「幫助大學生和青壯年人在廣闊的流行文化促進婚姻、家庭和性完整(sexual integrity)價值」。幾位知名的維護家庭價值的講者應邀出席,包括奧斯卡.羅比斯(Oscar Lopez)和韋恩.安德森(Ryan Anderson)等。儘管SAS共同會長朱迪.羅梅亞(Judy Romea)重申研討會的目的是讓出席者認識關於婚姻和家庭的公共政策議題,以及教導他們以尊重的態度表達自己對婚姻和家庭的信念,但反對的學生仍然堅持它是一個反對性小眾的活動。
其中一個來自猶他州的學生布里安娜(Brianne)不認同SAS的說法:「如果你剝奪小眾的公民權利,那就是歧視。網站上指出會議是要訓練他們如何提出世俗論據論及為甚麼美國不能有同性婚姻。[她]發現此活動會傷害史丹福的同性戀群體,並為他們提供一個不安全的地方。」
GSC的一名成員愛德華多(Eduardo)甚至表明提倡婚姻屬於一男一女已經是歧視:「[其中]一個價值是促進『婚姻和性完整』。當他們說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如果促進之,豈不意味著任何不符合你們的定義的公式便沒有完整性嗎?……此活動不單是歧視性的……[這活動的]目的在於教導校園的人,那些持反婚姻平權觀點的人,可以持有這些觀點而且沒問題。他們邀請這些人來教他們,那些反同性戀的人不是偏執狂嗎?它不會推廣校園的安全空間。出席這活動誰會感覺舒適?明確的撥款準則[指出],我們不會資助任何使人感到不受歡迎和不舒服的活動。」
大學生議會(undergraduate senate)主席班.霍爾斯頓(Ben Holston)也要求撤回資助:「這是一個傷害史丹福群體的活動……考慮到講員,和考慮到他們表示這活動是『促進一男一女』,促進剝奪在這房間裡的人的權利,在史丹福大學校園內是不能接受的。」
同性戀學生組織GradQ副主席傑弗里.科恩(Jeffrey Cohen)表示「他們在學習如何傳遞他們的訊息」這一意念使他受驚嚇:「他們的觀點會殺人。有很多在頂尖心理學期刊中發表的研究探討大學環境,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一個這樣的活動是負面的,在校園內有負面的活動,有統計上顯著發現自殺會增加。」他說上次有維護家庭價值的講者到訪校園,有人告訴他「他們想要殺了自己」。他又表示為何反對研討會的講者:「韋恩.安德森提倡更正治療──那是帶某個同性戀者在治療師前坐下並嘗試改變他們,根據美國心理學會,那會導致自殺。」然而,美國心理學會在2009年發表的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報告中指出現時仍未有足夠研究證據指出改變性傾向的治療是否有效或是否有害:「沒有在方法學上可靠的,近年的SOCE研究,使專責小組可以作出明確的聲明,指出SOCE是否安全或有害,以及對誰來說。」專責小組主席Judith Glassgold表示,有些求助者因為宗教信仰希望改變性向,應予尊重:「我們建議心理學家對性向改變的可能性要完全誠實,在尊重宗教信仰和性態(sexuality)的前提下,幫助客戶探索他們的前設和目標。」[2]
然而,也不是所有學生認同基於組織信念而剝奪他們的學生資助。與SAS沒有聯繫的二年級法律學生史提芬(Steven)說:「這是令人擔憂的,即使在像史丹福的環境,持有多數人觀點的人排拒小眾觀點。如果人們錯了,叫他們來,向他們解釋他們如何走歪,別阻止他們說話……你必須能容忍異見。當人們不能容忍異見,這是令人不安的。」
另一名同性戀神經科學畢業生班(Ben)表示,儘管他有很多同性戀朋友,他支持向SAS撥款:「最[令我]困擾的是,以包容之名,我們把一個我們不同意的觀點消音,或取走它的支援。這些意見就在那裡,我們應該聽聽他們。我完全不同意這些人,但我們需要聽聽他們說什麼。我們需要聽聽SAS。」
儘管學生們表達對意見進行審查的憂慮,但GSC的成員仍以10:2的結果通過了撤回撥款。然而,GSC撤回資助並不是SAS舉辦研討會所遇到的唯一財政困難。史丹福大學向SAS收取高達5,000美元的保安費!僅當SAS批評校方的造法是「對言論自由徵稅」後,校方才撤消這筆「保安費」。SAS後來自行籌得贊助,「價值傳遞:婚姻、家庭和傳媒」研討會已於4月5日順利舉行。
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為甚麼提倡一男一女的傳統家庭價值會被視為對性小眾的人身安全有害呢?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經常說同性「婚姻」是人權,不讓他們結婚是剝奪了他們的基本權利。無疑,國際人權公約肯定每一個人有「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的「婚嫁和成立家庭」權利。[3]然而這些人權公約均清楚訂明結婚是「男女」雙方的關係,換言之,國際人權公約的「結婚權」指的是「(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的)一男一女的婚姻締結權利」。另一方面,婚姻作為一個社會的公共制度,總會排拒了一些不符婚姻目的的組合進入婚姻制度。譬如現在的婚姻制度不會承認多於兩人的婚姻關係,也不會承認人與動物的婚姻關係。至於婚姻制度應承認怎麼樣的關係,應容讓公民共同參與討論,尋找共識──婚姻的目的是甚麼?政府為何要規管婚姻?在得出大多數人的共識之前,宣稱任何一男一女之外的婚姻是基本人權的說法均是無根據的──每一個成年人都擁有一男一女的異性戀結婚權,除此之外,包括同性「婚姻」,並沒有不證自明的結婚權。
相愛的人有自由共同生活,所以「不讓同性結婚等於剝奪了他們相愛的權利」的說法是誤導的,混淆了私人權利及婚姻制度的分別,婚姻制度涉及社會認同及孩子的成長,因此,必然涉及我們希望孩子在一個怎麼樣的環境下成長的討論。無論如何,大學也應該是一個有學術自由及容讓不同思想交流比拼的地方。任何離經叛道的思想也可在大學發酵,如何驚世駭俗的言論也會被維護,何解傳統婚姻觀反而成為不受歡迎的歧視仇恨言詞呢?也許,我們應認真檢視,甚至唾棄這種威嚇文化,重新提倡尊重異見、以理服人的文化,尤其是「在明明德」的高等學府。
注釋:
[1] 當日會議紀錄可在GSC網站查閱:http://gsc.stanford.edu/gsc-meeting-2014-03-05。
[2]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 Work, Says APA. (2009, August 5).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www.apa.org/news/press/releases/2009/08/therapeutic.aspx.
[3] 如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3條:「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