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Eastman Kodak)開除一名技師薩沙柏,理由是他以「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感到厭惡,覺得受到冒犯。謝謝。」 (Please do not send this type of information to me anymore, as I find it disgusting and offensive. Thank you.)回覆所有人一封題為「全國出櫃日」的電子郵件(同性戀運動的宣傳)。[1]隨後他的上司發出道歉電郵,表示薩沙柏的行為傷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人士。也許有些人覺得此君這樣回應不好,但仔細看他回覆電郵的內容,只是希望有自由不收取此類電郵,難道他沒有權利提出這種要求?
為了此事,公司要求薩沙柏簽署員工承諾守則,他須要為他那類不同的看法書面致歉,並承諾不再發生類似事件。[2]薩沙柏拒絕簽署,結果這位服務公司23年的資深員工便遭解僱。作為員工,或許有需要認同公司的一些價值及立場,例如商業方向、服務承諾及專業標準等,但一定要接納公司在道德上的取態,而不能有異議嗎?難道因為他堅持個人的思想自由,就可以剝奪他的就業權嗎?這樣受「歧視」的人又有沒有法例保障?
歧視法不單規管個人有否歧視行為,連其所屬公司也要負責任,這就是「轉承責任」。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由於條例中好些地方界線模糊,和倚賴主觀的感受,公司為了免責及商譽受損,僱主自然傾向制訂嚴苛的反歧視政策,以便杜漸於微,但這最終令到員工的思想自由,受到嚴格限制。
[1] 參〈同性戀工作權考驗職場管理〉,《經濟日報(臺灣)》,2002年11月9日;http://www.wnd.com/2002/10/15654/.
[2] http://www.adversity.net/Kodak/04_intolerance.htm.
【原刊於「逆歧小冊子」個案1,電子書:http://issuu.com/researchhkscs/docs/sodo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