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庭裁定 引用反對同性戀經文 有機會被檢控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加拿大於2004年亦通過了有關性傾向的法例,包含了公開煽動仇恨(public incitement of hatred)及故意鼓吹仇恨(willful promotion of hatred),而宗教理由則只可以成為「故意鼓吹仇恨」的抗辯理由。在此條例未通過之先,加拿大Saskatschewan省法庭就已在2002年裁定利未記20章13節等經文可引發對同性戀者的仇恨。[1]換言之,引用有關經文將會有被檢控的可能。(參個案26

[1] http://canlii.ca/t/5dtt.

【原刊於「逆歧小冊子」個案11,電子書:http://issuu.com/researchhkscs/docs/sodobook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