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位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他一直有為同性戀者印製物品。一次,他不肯為同運組織印製信封及信紙,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5,000加幣。[1]
在商言商,當事人選擇不接這次的生意,實際上是只有自己損失,並沒有傷害他人,為何要被罰巨款?同運組織其實要找其他廠商一點也不困難,為何以死纏爛打的方式,並且向商家提出控告,這樣做法並沒有尊重別人選擇接生意與否的權利。為何歧視法可容讓這樣霸道的行為,還提供法律的支持?他不服而上訴,前後所用的訴訟費接近港幣100萬元。只是不為同運組織印製物品,就弄到傾家蕩產,和身心靈飽受困擾,這樣對Brockie公平嗎?
[1] http://www.ohrc.on.ca/en/news_centre/refusal-print-stationery-containing-words-gay-and-lesbian-ruled-discriminatory.
【原刊於「逆歧小冊子」個案18,電子書:http://issuu.com/researchhkscs/docs/sodo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