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孩子接受同性戀教育 父親被警方上手銬拘捕帶走

Parker在拘留所度過一夜後上庭(網絡圖片)

Parker在拘留所度過一夜後上庭(網絡圖片)

美國麻省有一位父親David Parker知悉其6歲大的兒子會在學校接受與同性戀有關之教育,他試圖阻止並與學校多次交涉未果。Parker建議每當學校有同性戀教育時,他可帶走兒子,但不被接納。2005年4月27日,Parker在學校會議中,再次提出保護兒子免受同性戀教育的要求,校方依然拒絕。Parker堅持留在會議中直至問題得到解決,但校方報警處理,最後Parker被警方拘捕並以手銬鎖著帶走,理由是他擅自闖入其兒子校園。

最後,雖然當地警方於同年10月撤銷對Parker的控罪,但他兒子仍然要在學校接受有關同性戀的教育,校方甚至不讓家長知道教授的時間,Parker也被禁止再進入校園範圍。[1]然而,我們知道《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指出父母有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個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權利。

(編按:一個只是不想兒子接受違背個人道德觀念的教育的家長,竟要受到如此的對待,對他是公平嗎?一個愛護兒子,渴望兒子受到良好教育的家長,竟無法改變兒子要接受違背個人道德觀念的性教育,這合理嗎?)

[1] http://www.massresistance.org/docs/parker/main.html,禁止Parker進入校園令後來雖然取消,但校方仍然不讓家長知道同性戀教育的教授時間。

【原刊於「逆歧小冊子」個案16,電子書:http://issuu.com/researchhkscs/docs/sodo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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