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福利案

【更新(2019年10月14日)】
此頁面為2018年梁鎮罡案高院上訴庭判決的評論,梁案終審判決(2019年)的評論文章請按此搜尋。

LGBT

【案件編號: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 [2018] HKCA 318

2018年6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辭,裁定公務員在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未能獲得配偶福利並非歧視;又指若讓同性婚姻的公務員取得配偶福利,將削弱婚姻的獨特地位,而且社會主流仍支持異性戀婚姻。

申訴人梁鎮罡於2014年在新西蘭註冊同性婚姻,並向公務員事務局(Civil Service Bureau)要求更改婚姻狀況,以取得配偶福利。公務員事務局以他的婚姻不屬本港承認的婚姻為由拒絕;此外,稅局亦不接受梁及其同性伴侶的合併報稅要求,梁提出司法覆核。2017年4月,高院原訟庭判梁部分勝訴,即公務員事務局需向梁發放配偶福利,但維持稅局不接受兩人合併報稅之規定。今次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推翻原訟庭的裁決,以保護婚姻制度為由,認為不承認同性伴侶為合資格配偶是合理的;同時維持不能合併報稅之結果。

上訴庭在判決中肯定男女婚姻制度,例如張舉能法官指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受法律的完整保護(full protection),並強調男女婚制受基本法保護,不能隨便說是歧視;又指當牽涉婚姻的獨特性時,須要考慮邏輯一致性,若改動是否有可預見將會破壞婚制的後果。

最近,有立法會議員準備提出動議,要求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我們相信上訴庭的判決重點能幫助我們更全面思考這問題。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合作撰寫一系列文章,拋磚引玉,希望社會對同性婚姻議題有更深入的討論,以致社會大眾的決定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

除了一篇綜合引介整份判辭和評析外,我們就著三位高院法官論及的六大重點各撰短文一篇:

  1. 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受法律的完整保護(full protection);
  2. 香港獨特的憲法處境——基本法第37條對異性戀婚姻的憲法保護,同時已肯定平等權利;
  3. 制度的改變要考慮邏輯一致性的問題,若改動是否有可預見將會破壞婚制的後果;
  4. 婚姻的基礎是地位(status)而不是關係(relationship);
  5. 與婚姻地位相連的,是一組獨特的權利與義務;
  6. 香港主流社會過去到現在一直支持異性戀婚姻。

綜合分析:
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判詞簡析

重點評析:

  1. 婚姻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
  2. 有關婚姻制度的變革應考慮本地特殊處境
  3. 婚姻制度的邏輯一致性
  4. 婚姻只是「關係」,沒有其他?
  5. 婚姻的特殊地位來自其權利和義務
  6. 主流價值觀支持異性戀婚姻 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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